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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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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
日期:2020/05/07 浏览:3108

办理时间

每年3月1日-3月31日


办理条件

居住在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行政区域内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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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本市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3、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注意,申请积分落户必须要有居住证!


办理材料

准备材料

积分落户按照《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试行)  》如实提供积分申请材料。

1、1寸照片

2、申请表(>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表>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

3、身份证原件或者居住证原件

4、学历证书原件(学历验证证明)、学位证书原件

5、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验证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证书和档案里职称评审材料。

6、就业材料(4选1):

① 劳动合同

② 投资兴办企业、注册登记个人工商企业执照

③ 持有农业承包合同

④ 自主就业创业证明。

7、自购房业主住所材料(3选1):

① 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房屋所有权证

②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交接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

③ 自购产权住房为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证明。

8、租房人员住所材料: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2选1)

① 租赁商品房: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② 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9、生育证明材料。

10、其他积分相关评分材料。


◆ 说明

1、以上材料均需原件。

2、有涉及到的材料需准备,没有的不用准备。

3、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有租赁证和单位大产权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公租房,不包括租赁的回迁房。

4、浙江省居住证需提前登记,居住满半年后才可办理。

5、申请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所得积分无效,并取消其已获得的相应公共服务,通过“积分落户”的,应当将其户籍退回原户籍地。

6、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7、积分落户地址:积分落户的落户地原则上与居住地一致,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的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社区)集体户的先后顺序确定。其中:

①落户地必须是城镇,农村集体土地住宅不能落户;

② 落户地原则上与居住地一致。

③ 共有产权的只能商定由一户办理,其他共有产权人应明确放弃入户申请。

④ 城镇无房户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甚至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8、军产房、非住宅房、商业用房、集体土地住宅不予办理落户。

9、积分落户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江干区(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江区、萧山区(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行政区域。

10、配偶和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含18周岁)。


各项积分材料具体要求

积分分值以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有效证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分值进行累计。有减分指标或可能是一票否决指标情形的,申请人应在积分申请时主动说明。

1.文化程度:

申请人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或提供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经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等与学历、学位证书同等效力证明材料。在港、澳、台地区获得学位证书的,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在国外获得学位证书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

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所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经档案管理部门验证的申报表复印件及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公布文件或出具的认定证明。

3. 社会保险:

以人力社保相关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本市市区以外转入的或本地补缴的社保不计社保年限,重复参保的不重复计算。

4、就业情况:

申请人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或在市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在市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区从事自主创业就业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不计分。

5.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

申请人居住在市区自购产权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自购产权住房为预售商品住房,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已备案且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自购产权住房为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证明。

申请人租住在合法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商品房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相关证明。

申请人居住年限以公安居住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有中断的,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每满30天,按1个月计算。

申请人居住在配偶、父母、子女的自购产权住房或租住合法居住房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本》《医学出生证明》等关系证明或证件的原件。

6. 奖项荣誉:

应提供综合性个人获奖证书(证明)或荣誉证书(称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7.社会服务:

应提供红十字会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献血证或献血证明,志愿者证,接受捐赠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接受捐款机构或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受捐证明等原件。

8. 投资纳税:

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资报告和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等。

9. 科技创新:

应提供自主发明专利证书,科技进步奖证书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准备好申请材料;

2、携带材料到积分受理窗口办理;

3、提交申请材料;

4、承办人员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立即受理;

5、积分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后,流转至各相关部门;

6、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7、按《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公示反馈,申请人可以及时查看自己的积分情况并进行异议复核;

8、申请截止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将通过系统将申请积分落户人员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进行户籍身份、落户地点审核

9、经审核无异议的,市公安局将根据当年落户指标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市有关媒体上公示排名情况和拟落户名单

10、市公安局签发《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

11、申请人持《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在规定的有效期范围内及时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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